女子走路赔了20万还要被判刑走路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_[瓦罗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中山市一名女子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这名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行走时玩手机,致使摩托车出车祸】
据了解,2017年5月27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人行横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晚8时左右,女子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事发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滑倒在地。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肇事行人胡某和摩托车乘客张某身受重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行人闯红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行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
中山市第一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提示横过马路,而且在穿行马路的过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机,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庭经审理,依法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但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温文凯表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法庭认定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胡某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闯红灯的被告人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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