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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例可期公募基金股权激励渐明-【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42:27 阅读: 来源:酒壶厂家

记者 赵娟 近期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基金公司5%以下股权转让可以不经过监管部门批复。

就在3月底上海地区基金公司第三次总经理沙龙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也表示,在基金公司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中,证监会将对5%以下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不作限制,基金公司股东同意,即可实施。

而从4月底以来,针对一些行业发展问题,证监会先后出台两份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员工与持有人利益相绑定,建立基金行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记者了解到,修订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最早将于今年12月出台。

在券商火热创新的同时,2012年低迷发展4年的基金行业也在迎来期盼已久的制度松绑。

股权激励渐行渐近

股权激励问题在基金业内多年来一直是敏感话题,早年颁布的《基金法》回避了这一问题。2007年不少基金公司曾酝酿发起股权激励,但在当时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以及随后突袭的熊市中,这一话题越发敏感。

2007年后公募基金总资产规模从高位的3.3万亿元缩水到如今的2.2万亿元,缩水整整30%。而不仅是基金经理“奔私”潮难挡,随着华夏基金范勇宏的离职,老十家基金公司的创始总经理已经无一在位。

每一次高管和基金经理离职引发争议的背后,其实都是基金公司股东、员工与持有人利益一致问题。

面临一系列行业发展问题,证监会首谈股权激励。5%通常是公司股权转让的最低门槛,也被认为是主要股东的持股线。这意味着,将来只要股东认可,基金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人员持股的大门已经打开。

监管部门一位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随着公募基金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后,监管部门的存在更多是保护持有人,但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这一课题,许多问题还需要探讨。

第一,一些基金公司的股东缺乏长期投资理念,在管理层绩效考核方面,倾向于以扩大规模、绩效短期排名为目标,促使基金公司不顾风险而追求规模和短期阶段性排名,从长远看不利于保护持有人利益。

第二,基金行业是人才密集的行业,人才是最重要的资产、核心竞争力所在,基金公司管理层和投研团队不稳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不利。这其中,有行业扩张较快、投资管理人才短缺的原因,更主要的还是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留住人才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他表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社会类公司相比,应更强调公司独立治理问题,减少股东的不当干预,维护公司治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强调内部制衡机制的建设;针对人才激励问题,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政策,推动专业人士持有基金公司股权,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建立持有人利益、员工利益、股东利益有机统一。

今年4月中旬,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透露,《基金法》修改除了明确将涉及对证券投资私募以及第三方专业销售机构的监管外,也将为公募基金行业股权激励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他表示,由于公募基金依然是管制行业,让进入到管制行业里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入股目前还不合适,但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即当基金收益达到某个特定值时给予一定股份奖励;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承担无限责任,严格来说应该可以,法律也做了一些规定和衔接。

据了解,《基金法》起草组已经起草出正式的草案并上报国务院,已进入最后的各部门意见汇总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三次审议法律,如果6月份能上会,最快今年12月份新的《基金法》即将出台。

不对,对于一些老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或需要股东更大的让步。例如华夏以及博时基金在其股权拍卖中,股权溢价极高,2011年华夏基金51%股权的转让总价为83.44亿元,合每股68.74元。

也有监管部门人士建议,股权激励可从新基金公司开始试点。

制度变革

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正在酝酿降低门槛、扩大投资范围等制度变革;而新《基金法》出台后,一部分有资质的阳光私募将被纳入监管,其产品发行或将实施备案制;同时,去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也迅速崛起,金融业大资管竞争的时代已经到来。

可以看到,现阶段不仅仅是券商在火热创新,除了股权激励,证监会基金部亦是新政连连,为公募基金不断提供制度松绑。

记者了解到,4月20日下发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征求意见30条,近期即将颁布正式规定。

该规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将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延长为1年以上,这些进一步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与持有人利益绑定。

而5月4日出台的《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目前新基金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修改管理办法后,将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并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同时,该管理办法为将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及高管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亦是建立一种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记者了解到,近期两类创新型基金沪深300ETF以及短期理财型基金分别首募500多亿以及400多亿元,均获得证监会肯定。证监会依然在以“创新可以容错”的态度大力呼吁基金公司创新。

在产品创新方面,近期华夏和易方达基金旗下两只投资于香港市场指数的跨境ETF已经完成审批程序,即将面市,同时博时、南方等多家基金公司也准备了投资美国、英国、日本的跨境ETF。

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还透露,证监会正审慎研究、稳妥推进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产品创新,基金公司对此反应非常积极,适时还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REITS)、黄金ETF试点等工作。

同时,对于投资者关注的管理费问题,证监会也表示目前正在研究探索按照对称浮动的方式调整基金管理费的收取。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新基金公司的审批也加大了速度,新公司一度已每月一家的速度成立,百家基金公司的格局或两年内即将形成,而在上述一系列制度变革下,基金公司或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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